產品簡介
可為駕駛或乘坐指定非營運類機動車的人提供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殘疾、意外傷害燒傷、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障。
投保范圍
凡駕駛或乘坐指定非營運類機動車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車主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方案。
保險方案
名稱 | 產品條款名稱 | 保險責任 | 保險 金額 | 總保額 | 保險 期間 | 保險費 |
5座 | 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 | 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傷殘/意外傷害燒傷 | 20萬元/人 | 105萬 | 1年 | 365元 |
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 意外傷害醫療 | 1萬元/人 | ||||
7座 | 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 | 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傷殘/意外傷害燒傷 | 20萬元/人 | 147萬 | 1年 | 455元 |
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 意外傷害醫療 | 1萬元/人 |
注:每車限投保一份。
投保須知
1.在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限制?!比舯槐kU人未滿10周歲,投保人必須為其父母。
3.若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故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90號)文件規定的限額。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4.投保人在投保成功后可登錄(http://eshop.e-chinalife.com/ASLSS_QUERY/)查詢您的投保信息。
若您需要下載電子保單,您可登陸您在投保時預留的電子郵箱進行下載。
本公司不受理退保及加保,并不退還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5. 若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需打印電子保險單,并憑身份證明、電子保險單、相關出險證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理賠手續。本保險方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除身故保險金外的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報案電話:95519。
6、本保險方案未盡事宜以《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條款》、《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條款》為準,投保人在投保前請務必明確理解條款和投保須知。
7、截止2016年一季度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348.45%、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316.24%,符合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要求,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為A類公司。您也可以登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官網(www.e-chinalife.com)公開信息披露專欄查詢更多償付能力相關信息。
特別約定
1.本保險方案僅適用“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機動車,使用性質最終以行駛證上載明的使用性質為準。
2.本保險方案的被保險人數與投保人指定車輛行駛證上核載人數要保持一致。
3.本保險方案僅承擔被保險人在駕駛或乘坐保險單中所列車牌號的機動車輛過程中遭受的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殘疾、意外傷害燒傷、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補償責任。投保時,請投保人指定車輛具備有效行駛證,出險時,必須出具合法有效的與投保信息一致的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與交管部門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否則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4.本保單《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免賠額0元,賠付比例90 %。
5.投保時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定被保險人或承保后被保險人變動頻繁,投保時無須確定被保險人。但若發生保險事故,則理賠申請的被保險人確定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一經確定在合同期內不得變更,被確定的被保險人數最多不可超過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數。
在保險合同期內,提出理賠申請的被保險人人數不得超過投保人指定車輛行駛證上核載人數,且每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中約定的每人最高保額。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日之后15日。
保險責任
一、《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條款》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本合同約定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扣除已從該項保險金額中給付的傷殘保險金和燒傷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 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的,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 18667-200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公告2002年第4號(總第40號)》)確定的傷殘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1)的規定,按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乘以該項傷殘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金額以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對應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傷殘保險金;如傷殘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傷殘保險金。
3. 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Ⅲ度燒傷的,本公司根據《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2)的規定,按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及該項燒傷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金額以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上述各項保險金之和以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相應交通工具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條款》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主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并因該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診療,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賠額后,對其余額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保險金。其中,免賠額和給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被保險人已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本公司對剩余未獲補償或給付的部分按上述規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門(急)診治療最長為連續十五日;住院治療至被保險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長為連續九十日。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一、《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條款》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燒傷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
2.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3.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 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險人猝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8.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9. 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后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發癥;
10. 被保險人參加駕乘滑翔機、滑翔傘或賽車等高風險活動期間;
11. 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12. 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13.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4.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二、《國壽附加通泰交通團體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條款》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
2. 被保險人在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境外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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